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内教发〔2021〕13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数据,结合实际掌握的情况,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等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学生资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级学生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公平公正、科学规范、自主自愿、动态管理、简便高效。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教育、民政、财政、人社、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要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明确具体机构和工作人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保障工作经费投入。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同,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人社部门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确保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全面指导本辖区所属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建立本辖区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机构建设,全面指导本辖区除技工学校外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建立本辖区除技工学校外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
各级各类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录入系统等工作,建立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八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各级各类学校应成立以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具体产生方法由各校自行制定。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及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A、B、C三个等级。
A级: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B级: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卧病在床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C级:指学生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父母(监护人)年迈、劳动力弱、失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因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离异、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学生。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向学校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申请人提出申请有困难的,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学校代为申请。属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因病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单亲家庭、父母(监护人)年迈或失业等情况的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三)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民政、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的学生和家庭成员长期卧病在床的学生,学校可采取家访、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等级,在学校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六)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及其监护人临时开具任何贫困证明材料。属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因病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单亲家庭、父母(监护人)年迈或失业等情况的学生,学校可要求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申请表》时必须承诺所填内容的真实性。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每年完成认定工作后,于10月15日前,向同级学生资助部门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学生资助部门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的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处分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虚假佐证材料,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四)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或学生就学期间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同时,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要根据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等数据信息;退役军人部门负责提供烈士子女的数据信息;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提供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的数据信息;工会负责提供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数据信息;残联负责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学生及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已认定资格并追回已获资助资金。学校要在全校进行通报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兴安盟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工会、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兴安盟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兴安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 兴安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兴教规财字〔2019〕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