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2367/2022-0000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教育局 | 文 号 | 兴教办发[2022]第4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17 | 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2367/2022-0000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教育局 |
文 号 | 兴教办发[2022]第4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17 |
时效 | 有效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830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内教财函〔2021〕168号)、《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教育局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中小学课后服务保障经费机制的通知> 》(兴财教〔2021〕58号)精神,为切实规范我盟普通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条 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方式。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由区、盟、旗(县市)财政补助和向参与课后服务的家长收取服务性收费的方式共同予以保障。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和民办学校课后服务经费可向参与课后服务的家长收取。
第三条 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教育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830号)、《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教育局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中小学课后服务保障经费机制的通知> 》(兴财教〔2021〕58号)规定,扣除财政补助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29元。普通高中学生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按600元收取。对参与课后服务的脱贫家庭(已脱贫继续享受政策)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由各旗县市确定实行减免措施。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第四条 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标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基本标准为570元。自治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标准为基本标准的60%,所需资金自治区与盟级财政按照7:3比例分担;我盟承担30%部分,所需资金盟与旗县市财政按照2:8比例分担,盟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政补贴全部由盟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课后服务实施程序。学校负责科学合理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将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经费使用、绩效考核办法等情况报所属教育局备案后实施,如需调整应及时将新制实施方案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和投诉咨询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课后服务费收取。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原则,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期末根据学生实际参加的课时据实清算。
第八条 课后服务费涉税业务。学校收取课后服务费时应开具税务发票,发票的项目名称为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税务登记的办理、发票领用开具等具体业务与当地税务部门对接办理,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课后服务性收费缴存。各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纳入学校基本户下设子账户单独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用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补助。
第十条 课后服务经费支出范围。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第十一条 课后服务经费支出方式。课后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课后服务财政补贴经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学期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单独核定课后服务财政补助部分绩效工资,核定标准按照自治区补助基本标准570元的60%核定。行政管理人员每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直接参与课后服务教师补贴平均额;行政管理人员直接参与课后服务的,不得重复发放补贴。
第十二条 课后服务经费发放。课后服务经费发放实行“一校一案”,学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课后服务考核办法,完善内部考核制度,严密组织各项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要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体现不同学段、岗位、工作量、工作业绩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学校研究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足额发放。考核和分配方案要通过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所属教育局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三条 课后服务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如有以下负面清单行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1.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活动收取费用。
2.引进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项目进入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并向学生收取费用。
3.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或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行为。
4.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5.将课后服务经费用于学校其他支出。
6.设立课后服务性收费账外资金。
7.任何单位和部门将课后服务经费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挪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课后服务费成本和收入情况,接受教育、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地要建立课后服务组织领导机构,健全联动机制。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提高课后服务质量;财政局负责将课后服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经费;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课后服务性收费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落实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绩效工资核定;税务局负责税务登记办理、税务发票开具。学校要成立校级课后服务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依据审计机关法定职责,对普通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政策落实、经费收支管理、资金绩效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盟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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