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2367/2022-00006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布机构 兴安盟教育局 发文字号 兴教基字[2022]第3号
成文日期 2022-04-02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04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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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教育局,局直属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与招生行为, 促进教育公平,依据《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 工作的通知》(内教基〔2022〕13 号),现就做好我盟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 各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的重要性,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 《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协调 配合、科学高效的管理工作机制,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出台义务教 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的权利,招生工作方案于每年5 月 1 日前报盟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备案。

  二、确保各项政策得到严格落实

  (一)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各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 学”的总体要求,根据县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 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以学校办学规模控制、班额控制为重点, 科学划定学校服务片区范围,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公布的 招生片区或范围进行登记入学。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招生 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 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 会发布预警提示。对于招生片区范围有调整的,要广泛听取群众 意见建议,提前进行研判分析,综合制定工作方案预案,合理引 导群众预期。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 给,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二)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 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 学门槛。我盟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赴外随迁子女返乡就读的,户 籍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统筹安排入学。

  (三)落实优抚政策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 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和来兴安盟投资兴业 的企业家,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区、盟相关规定,按照程序 安排接收。

  (四)落实支持人口调整政策 凡因属地学校划片发生变化而产生二孩、三孩不能与其在读 兄(姐)选择同一所学校情况时,兄(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 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二孩、三孩安排在其在读兄(姐) 同一所学校就读。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招生入校、 分班。因录取学生自动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学校在属地教育 局规定的时限内,在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有意向的各类优抚优待 对象子女和已有兄(姐)在读的二孩、三孩中优先进行补录。

  (五)落实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就读政策 各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健、民政、残疾部门,建立 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残疾人教育专 家委员会,对学生就读方式进行评估。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 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度 “三类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重度(有接受能力, 具备学习条件但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实施送教上门服务, 对不具备学习条件的,经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 可以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相关救助 保障。 (六)落实控辍保学“常态清零”责任 各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层层落实工 作责任,加强学籍注册和管理,形成学年度适龄儿童基础信息数 据库,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 和劝返复学工作,重点做好残疾儿童、困难家庭儿童、留守儿童 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三、全面实施阳光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开始前,各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 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划片范围、招生计划、程序时间、办学 条件,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招 生各环节的实施、招生结果要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好信 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学校也要主动公开招生结果等 重要信息。

  四、严格执行招生入学纪律要求 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 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 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 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 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 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 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 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 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 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 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 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同时,全面取消 义务教育阶段各类特长生招生。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国际 班”“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 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 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各旗县市教育局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加强监督 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信访或舆情线索,严肃查处招生过程中的违 法违规行为。对于未落实国家、自治区、盟级相关政策,出现辖 区内义务教育阶段违规招生行为的,盟旗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 导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处理。其中,公办学 校违规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学校及校长、相关责任人予以通 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校长及相关责任 人予以行政处分;民办学校违规的,与年检挂钩,视情节严重程 度,对学校及校长、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缩减学校次年招生数量或责令停止招生,并 建议解聘校长、相关责任人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办学许 可证。

  五、提升招生工作的服务水平 各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网络媒体宣传解读,提前到幼 儿园、小学进行宣传解读政策等措施,为家长准备子女入学条件 预留出时间。进一步落实减证便民要求,简化审核程序和手续, 尽可能减少家长办事材料。及早排查招生入学信访隐患,及时回 应群众关切,妥善化解招生入学信访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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