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促进民办学校优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检,是指为规范全盟民办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依法按年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审验民办学校从事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办学情况的专项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校,均应接受年度检查。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学校,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把年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年检工作。
第五条 年检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学校自查和教育行政部门核查相结合,坚持年检过程和结果并重。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的建设
(二)办学条件
(三)依法治校
(四)财务管理
(五)办学行为
(六)师生权益
具体评判指标参见《兴安盟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及项目评分表》。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作部署,并结合民办学校办学管理情况,每年可适当调整年检内容。
第三章年检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结论依据民办学校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结果及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综合确定。
第九条 年检分为自查阶段、核实阶段、复检和公告阶段。
(一)自查阶段。民办学校从每年3月至4月中旬,对本校上一学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进行自评,并按时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具体时间以当年下发的年检通知为准。
民办学校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兴安盟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4.《兴安盟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及项目评分表》中相关佐证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可视情况,要求民办学校提交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民办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加盖学校印章,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兴安盟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二)核实阶段。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民政、发改、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教育局各责任科室成员组成年检工作组。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查、座谈问答、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基础上,结合上一年度日常检查、常规管理、专项检查等工作,对相关年检内容进行打分。由相关责任科室统计各学校年检评分,并将年检结果上报党组会研究,出具年检初检结论。
(三)复检和公告阶段。对初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经复检合格者出具年检“基本合格”结论;对经复检仍不合格者出具年检“不合格”结论。年检结束后,由盟教育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年检结论公告,通报民办学校年检结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发布民办学校年检结论公告前,应先将年检结论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民办学校对年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年检结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
第四章 结果及运用
第十条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十一条 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教育部门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继续办学。
第十二条在年检过程中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财务管理不规范等存在违规问题的民办学校,暂缓通过年检,由教育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报送整改报告,待教育行政部门复查合格后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复查结果戳印。对于复查仍不合格或限期内未报送整改报告的民办学校,评定为当年“不合格”。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年检评定为“不合格”。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暂停招生,停止拨付民办教育专项经费,责令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拒不改正、整改不到位或在整改期间出现管理、安全等严重问题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如下: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如下: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年检,须向主管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推迟年检,但延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未按时向主管教育局提交暂缓年检申请,又不在规定期间按要求接受年检的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定为“不合格”,撤销办学资格,注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年检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兴安盟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