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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全盟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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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教育局,盟教育局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1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年)工作方案》内教基〔2024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全盟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原则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认真落实“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招生计划与招生片区范围,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保障公平入学机会。

(二)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

全面落实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精简入学材料,确保“应入尽入”、“就近入学”,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三)坚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各旗县市教育局,盟教育局直属学校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继续实施“阳光招生”“阳光分班”,均衡安排任课教师,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均衡分配生源,将“阳光分班”方案、分班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以此名义掐尖招生。

(四)坚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原则

把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抓手,逐步缩小校际差异,推动区域内学校教育资源的整体优化与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

(五)坚持便民利民原则

2024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入学招生工作全面使用“入园入学一件事”系统进行线上报名,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规范审批流程、强化数据共享,实现家长报名“掌上办”“省心办”,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流程

(一)确认招生对象。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201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且未入读小学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接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当年六年级学生。

(二)公布招生政策。各旗县市教育局应合理制定属地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方案,并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宣传工作。学校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需于5月18日前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完成招生政策信息公开,同步公开政策咨询及举报申诉渠道。各校招生简章发布前需报送至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局直属学校报送至盟教育局)后方可对外发布。

(三)做好招生报名。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时间为6月1日-8月1日,具体以各旗县市发布的招生政策为准。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登录“蒙速办”进入报名,经网上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无需到学校现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如果家长不具备上网条件或网上不能完成填报,适龄儿童监护人可以拨打所属旗县市咨询服务热线或到所属片区学校线下报名服务点寻求服务。

(四)及时录入学籍。招生结束后,各旗县市教育部门和局直属学校应按照自治区要求及时建立学籍,严格按照“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盟教育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学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学生学籍和实际就读不一致等严重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三、中小学招生入学重点工作

(一)完善招生入学政策。各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照近年来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排查本地区已有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措施内容,坚决纠正或废止不符合国家政策精神和要求的相关规定和做法。重点包括:学校的划片招生范围是否科学合理,新建学校招生范围和新建小区对口学校划分工作机制是否完善,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养、外语艺术体育类办学特色学校的特殊类型招生政策是否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出台或审批、备案;高层次人才等特殊群体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实施依据、范围、要求和程序。

(二)保障随迁子女入学。非属地户籍随迁子女入学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统筹安排入学,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及时限要求,巩固并稳步提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入学后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对待。

(三)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入学保障工作,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应入尽入、应保尽保。建立本地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入学工作台账,健全与公安、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制度。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

(四)加强控辍保学。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接公安机关建立适龄儿童失学辍学信息共享制度,指导学校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形成义务教育保障长效机制,落实义务教育各方法定责任,动态掌握中小学生失学辍学情况,最大限度避免失学辍学学生遭受侵害或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及时更新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控辍保学台账中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信息并加强劝返复学工作。

(五)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国家移民管理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兴安盟引进人才与投资兴盟企业家子女入学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对当年度刚性引进,经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部门认定,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规定的七类人才和区域经济合作、开发区、农垦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认定,兴安盟招商引资企业投资项目落地到位资金达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兴盟企业家法人子女入学兴安盟内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时提供政策支持,最大限度提供便民与优待。

(六)落实支持人口调整政策。凡因属地学校划片发生变化而产生二孩、三孩不能与其在读兄(姐)选择同一所学校情况时,兄(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二孩、三孩安排在其在读兄(姐)同一所学校就读。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招生入校、分班。因录取学生自动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学校在属地教育局规定的时限内,在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有意向的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和已有兄(姐)在读的二孩、三孩中优先进行补录。

(七)规范招生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照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针对招生入学重点环节,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全面排查,坚决纠正各类违规行为,确保全覆盖、无遗漏。按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指标,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全面消除“大班额”“大校额”。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新生小学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含45人),初中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含50人)。普通高中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批次、方式招生,严禁违规招收学生,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含55人)。落实学籍管理办法,坚决杜绝“违规借读”、“空挂学籍”、“人籍分离”等现象。

(八)严格“特色班”审核备案制度。义务教育阶段设立特色班,需经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普通高中设立特色班,需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未批准备案的各类特色班。各地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包括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养、外语、艺术、体育类办学特色招生等,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中小学招生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市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组织属地中小学校做好各项工作,通过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开展招生行为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建立工作台账,对排查的问题立行立改。

(二)盟教育局将适时开展暗访抽查,对招生期间问题频发、舆情较多的地区和学校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兴安盟教育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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