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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来源:兴安盟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01-12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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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兴安盟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双随机、一公开”,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管理权限,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被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各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遵循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执法检查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五条 各科室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凡法律法规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主要内容:

  (一)制定和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建立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

  (三)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方案。

  (四)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五)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抽查结论,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由各科室根据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类别,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若抽到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专业抽查事项的,应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工作。

  第八条 对行政检查事项中能够确定抽查对象的,应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单和现场照片等资料应当作为执法记录进行备案留存。

  第十一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处理抽查检查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抽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视情节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教育系统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对象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发现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移交纪检监察办公室依法依纪处理。纪检监察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参与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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