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和服务失信主体及时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兴安盟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兴发改财贸字〔2024〕126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两书同达”主要内容
“两书同达”即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时送达,旨在帮助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后的第一时间明确信用修复的重要性、修复流程和有关政策,为企业法人后期主动开展信用修复奠定基础。
二、信用修复告知要求
(一)告知对象。根据目前“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确定出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的对象为:我局以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企业法人(警告、通报批评除外)。
(二)告知责任科室。按照“谁处罚、谁告知”原则,由具体承担行政处罚职能的科室填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模板见附件)并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
(三)告知内容。《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包括企业失信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期限、修复流程、信用修复条件及方式等内容。
三、 加强相应配套措施
(一)注重执法人员培训。相关科室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明确开展“两书同达”的目的意义、告知流程,熟知信用修复的政策依据和公示截止时间,指导行政处罚相对人知晓“信用中国”网站线上修复途径、提交修复申请所需材料等内容,掌握行政处罚相对人的修复结果,并协助解决修复中的相关问题,不断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做好后续跟踪服务。对于满足修复条件且主动申请信用修复的行政相对人,相关科室要根据“信用中国”信用修复流程指引和有关要件要求,为其提供便利服务,最大限度降低行政相对人修复成本。
附件:信用修复告知书及说明
信用修复告知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你方于 年 月 日,被我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
根据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 ( 试行 )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58号)要求,行政处罚信息上传“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进行公示后,行政相对人可于最短公示期满后申请在线修复,撤销相关公示信息,及时消除不良影响。你方失信行为属于教育领域失信行为,请尽快履行处罚义务;
于□3个月 / □12个月后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申请在线修复(流程详见说明)。平台工作人员将在10个工作日内逐级进行初审、复审、终审,办理进度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实时查询。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加盖公章)
联系方式:
日期:
说 明
一、相关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行政处罚信息将报送至“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进行公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信息为一般失信信息,将受到以下惩戒措施:
1.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予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取消已经享受的便利化措施;
2.不予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或项目支持以及融资服务、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各类优惠政策;
3.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4.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5.不予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等。
二 、信用网站行政处罚公示期限
教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
三 、在线修复流程
1.登录“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在网站首页顶端查询栏输入企业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击“查询”。
2.在查询结果页面,点击企业名称,进入企业信息界面。 选择“行政处罚”栏查看企业行政处罚情况,在“重要提示”栏点击“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流程指引”,仔细阅读“流程指引”和“修复指南”,严格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材料准备完毕后,在企业信息界面选择“行政处罚” 栏查看要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并点击“在线申请修复”有多条行政处罚信息要分别对应申请修复。
4.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界面,根据网页提示进行操作,录入相关信息后申请办理。
5.如申请资料符合要求,“信用中国”网站自提交成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审核,撤销公示信息。企业也可进入“信用修复进度查询”界面(https://public.creditchina.gov.cn/htmls/repair/repairSearch.html )查询信用修复进度。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 一份留存执法案卷, 一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