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兴安盟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强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升校外培训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兴安盟教育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着力点,推动形成权威高效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系,确保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确保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坚持合理行政原则。保证执法手段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优先采用柔性执法方式,降低相对人权益损害程度。
坚持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切实增强行政执法的社会可接受度。
坚持权责统一原则。保持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1.明确校外培训行政执法重点内容。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是增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校外教育培训领域的执法权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行为。重点包括:查处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和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监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教育行政部门以行政执法方式管理的涉校外培训领域事项。
2.明确校外培训行政执法部门权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优化机构职能和资源力量配置,建立健全校外培训监管内设机构,承担本地区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能力。盟本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也可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履行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责,协调本地区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3.明确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行政权力事项通用目录,全面梳理本级教育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对照权责清单,制定执法清单,建立执法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4.强化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常态化推进行政编制人员全员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确保教育系统行政编制人员人人取得执法资格,及时将机关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纳入“全国监管平台”执法人员库。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按规定调配行政编制人员从事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执法人员“专岗专用”。
5.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各地要从执法实际和岗位需求出发,着重加强行政执法岗位能力培养,重点培训教育法律知识、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等程序进行培训。将业务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等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鼓励、支持教育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实现涉校外培训领域严格执法
6.全面履行部门职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明确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切实增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
7.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校外培训领域的监督与执法力度,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的重点区域、重要时段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严格落实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等机制,维护人民群众财产经济利益。
8.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建立公平、规范、有效的监管模式,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四)坚持涉校外培训领域规范执法
9.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并由“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等形式予以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将本部门的主体信息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10.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各地教育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流程图》和《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11.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地教育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环节及时将主体信息、职责信息、依据信息、程序信息、清单信息、监督信息、执法人员身份、当事人权利义务、行政执法结果等信息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一是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二是每年1月31日前应当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形成分析报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2.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地教育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一是不断完善文字记录,使用规范的文书记录相关执法活动。二是规范音像记录,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三是建立健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以及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保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平台或存储器。
13.完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各地教育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制作行政处罚文书登记表,对行政执法文书、公章、案卷等涉案资料进行保管、登记。定期组织文书管理人员开展涉密、档案保管等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升有关人员的岗位履职能力。
14.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地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前,应当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是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是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五)提升涉校外培训领域公正执法水平
15.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各地教育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当告知执法的内容、法律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和知情权等合法权利。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为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让行政相对人“最多跑一次”。
16.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各地教育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
17.严格执行回避的有关规定。各地教育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二是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机关分管领导决定;分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机关其他负责人集体决定。
18.坚持罚缴分离。除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19.严防法律条文适用错误。各地教育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执法文书能准确适用相应的条款,执法行为的种类、幅度要与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相适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0.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各地教育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自治区、盟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并严格执行。根据本单位现有职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六)促进涉校外培训领域文明执法
21.转变执法理念。各地教育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凸显社会主义法治新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每一项执法活动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2.改进执法方式。各地教育行政执法部门优先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柔性执法方式,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冲突和矛盾,增强公众满意度和信任度。
23.严明执法纪律。各地教育行政执法部门要严禁执法人员出现态度蛮横、粗暴执法等行为,或以执法名义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高压整治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以罚代管的行为。
(七)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协同与合作
24.增强内部协同。各地教育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的协同机制。校外培训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地方政府、学校、教师等群体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教育督导部门、督学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违法行为,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方式处理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相关证据移送校外培训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5.加强外部协作。各地教育行政执法部门要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会同文旅体、科技、公安、市场监管、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联合执法,对发现涉及其他执法机关管辖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相应执法机关。对同一个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或检查事项相同的,尽可能合并或联合随机检查,减少检查频次。
(八)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问责力度
26.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教育依法行政的层级监督和考核机制,实行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年度报告制度,旗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要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校外培训行政执法情况,并依据司法部门相关规定将教育行政执法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报告的内容向社会公布。
27.定期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各地教育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日常监管、网络舆情、投诉举报、案件移送、行政复议等渠道开展分析研判,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8.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教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盟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半年要深入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至少开展一次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履职情况督查,重点查看执法案卷、文书档案管理、问题线索登记等材料。对不作为、乱执法、执法腐败或者违规干预执法等行为,要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并予以通报。
29.健全评价反馈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教育行政执法公信力。畅通教育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群众来电来信、纪检监察、信访渠道、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投诉举报渠道及信访反馈渠道,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立。
三、加强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责任意识,把校外培训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党组应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完善行政执法尽职免责与容错纠错行为相关制度,持续优化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体系,不断提升校外培训治理能力。
(二)强化条件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校外培训行政执法经费,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要保障行政执法办公经费、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行政执法装备购置等经费,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和装备水平,改善执法条件,保障执法活动正常开展。
(三)强化督查保障。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力度,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及时有效地解决短板。要结合部门实际,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中对加强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作出针对性部署,保障执法对象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推进阳光执法,加强社会监督。
(四)本实施意见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