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1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
兴安盟教育局 | 盟市级、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
| 2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兴安盟教育局 | 盟市级、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1.本清单中所涉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2.中办 、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科技、文旅、体育部门负责相应类别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管。 |
| 3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八条 、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兴安盟教育局 | 盟市级、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于2025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后按新法规定执行,实施前按其他法律法规依据执行。 |
| 4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兴安盟教育局 |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
| 5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 兴安盟教育局 |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
| 6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 兴安盟教育局 |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
| 7 |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考生、教师的处理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兴安盟教育局 | 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 |
| 8 | 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兴安盟教育局 | 盟市级、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1.本清单中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2.中办 、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科技、文旅、体育部门负责相应类别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管。 |
| 9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 兴安盟教育局 | 盟市级、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
| 10 | 教育部门管理的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 | 兴安盟教育局 | 盟市级、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
| 11 | 教育部门管理的职业学校违法违规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 | 兴安盟教育局 | 盟市级、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
| 12 | 幼儿园违法违规办学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兴安盟教育局 | 盟市级、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于2025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后按新法规定执行,实施前按《幼儿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 13 | 学校违反有关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兴安盟教育局 |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
| 14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二条 | 兴安盟教育局 | 盟市级、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
| 15 | 学生奖助学金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兴安盟教育局 | 盟市级、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
| 16 | 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兴安盟教育局 | 盟市级、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
| 17 |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兴安盟教育局 |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1.本清单中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2.中办 、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科技、文旅、体育部门负责相应类别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管。 |
| 18 |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兴安盟教育局 | 盟市级、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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