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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安盟教育领域2026年度 学校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 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6-06-02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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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教育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气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兴安盟2026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兴市监办字〔2026〕55号)的通知,兴安盟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联合制定了《兴安盟教育领域2026年度学校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

  联系人:

  兴安盟教育局  巴特尔  18648454183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孙晓艺  15004830702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马福生  15904829546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  王丽卓  13948281775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  王拓来  18904824680

  兴安盟气象局  苏敏  13948229952

  附件:1.兴安盟教育领域2026年度学校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2.兴安盟2026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附件1

  兴安盟教育领域2026年度学校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兴安盟2026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兴市监办字〔2026〕55号)要求,兴安盟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决定联合开展兴安盟教育领域2026年度学校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检查。

  一、任务名称

  本次任务名称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为兴安盟教育领域2026年度学校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旗县市教育、卫健、市场监管部门、气象局根据实际制定本级抽查方案。

  二、联合抽查检查事项

  兴安盟教育局:校园安全和食品卫生工作检查;对学校的行政检查。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兴安盟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重点);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重点);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重点);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重点);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重点);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重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重点);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重点);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一般)。

  兴安盟市场监管局(食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流通领域商品监测及监督检查。

  兴安盟气象局: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的行政检查。

  三、抽查检查比例

  按照监管工作要求100%全覆盖抽取。

  四、职责分工

  (一)录入年度计划任务。本次抽查由兴安盟教育局牵头,配合部门加强协作,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任务,牵头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录入“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任务。

  (二)建立“两库”。按照“监管对象相同、职责相近”原则,各部门协同一致,建立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按照随机原则,建立执法人员库(子库),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联合检查。

  (三)随机抽取。按照监管工作要求100%全覆盖抽取。

  (四)检查结果录入和公示。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检查部门在完成检查任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录入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因监管对象为学校,抽查检查结果不对外公开公示。

  五、工作阶段

  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自2026年6月1日至10月20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随机抽取阶段(6月1日至7月10日)

  由兴安盟教育局发起,联合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制定抽查计划,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二)实地检查阶段(7月11日至9月30日)

  由兴安盟教育局牵头,确定检查日程,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各部门对同一被检查机构要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运动式”执法和对被检查机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除根据掌握的问题线索需要实施突击检查外,实地核查原则上应提前与机构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准备的检查材料,并要求机构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检查。实地核查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随机抽查检查表”,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由机构盖章,提高抽查效率。

  (三)结果公示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各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内蒙古)。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

  (二)对于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检查主体部门职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四)各部门承担起主体责任,依照各部门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开展抽查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工作任务要求完成联合检查工作。要发挥各自监管职责优势,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相互通报检查结果。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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